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
2007〕
68号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发生
灭
火器爆炸伤人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的通报》(
公消
[2007]138号)
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对灭火器产品市场准入的把关力度
。
各地要严格按照《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做好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广公消〔
2007〕
24号)的要求,
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验收中加大对灭火器产品市场准入的把关力度,发现不合格灭火器要责令其更换合格产品,并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二、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根据湖南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发往省外干粉灭火器销售清单显示,该公司在我省销售了大量不合格灭火器,其中深圳销售了
13800具
4kg
ABC干粉灭火器,惠州销售了
500具
4kg
ABC干粉灭火器,汕头销售了
300具
4kg
ABC干粉灭火器。深圳、惠州、汕头支队接通知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督促湖南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当地的销售单位召回不合格灭火器,在召回过程中要切保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其他支队也要对湖南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
2006年
11月到今年
3月底生产、销售的灭火器加强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办理情况请于
5月
30日前报总队技术处(传真:
02087119089)。
附件:
1. 湖南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请求协查灭火器的紧急报告》
2.
发往省外干粉灭火器销售清单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
〇〇
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消防产品 事故
通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07
年4
月24
日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发生灭火器爆炸
伤人事故的通报
公消
[2007]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7
年
3月
30日
下午
,湖南省长沙市建鸿达现代公寓
19楼电梯间前室发生一起灭火器爆炸事故
,
造成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消防总队初步调查,发生爆炸的灭火器是由湖南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ABC干粉灭火器。经核查,该企业从
2006年
11月到今年
3月底,生产、销售的干粉灭火器没有按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GB4351-
2005)组织生产,并且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已于
2006年底
注销
了该企业的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该企业生产、销售灭火器属于违法行为。
从
2006年
11月到今年
3月底,该企业已生产、销售灭火器
46877具,主要销往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等省市。
为防止
再次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督促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灭火器进行全面检查。凡使用单位在
2006
年
10月
1日
以后配置的
灭火器必须符合
新修订的《手提式灭火器》(
GB4351-
2005)和《推车式灭火器》(
GB81090-
2005)国家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
更换合格的产品。
二、各总队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灭火器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7]26号)的精神,
对未获新版
规则下的灭火器型式认可证书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要积极与公安机关经侦或者治安等相关部门配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湖南省消防总队应责令湖南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灭火器,督促该企业召回不合格的灭火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公安部消防局
二
〇〇
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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