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督促指导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提高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我市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消防局定于2007年6月7日至6月25日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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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查范围:
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抽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其他性质的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查。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被检查单位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三、监督抽查的时间、实施方法:
1、从通告即日起至6月10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并整理补齐消防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消防法律文书、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制度、消防安全培训资料、防火档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演练记录等)。
2、从2007年6月11日起至6月25日,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对全市列入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3、2007年6月底,向全市通报监督抽查的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列入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要结合全市“一畅两会”消防专项整治行动,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促使本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不断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本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良好氛围。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帮助单位研究整改方案,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火灾隐患严重、拒不整改、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单位,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协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严厉手段强制整改,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对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采取断然措施,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曝光一批,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罚一批,报请政府挂牌督办一批。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通告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以下1500个单位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